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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商铺门口安装摄像头,侵权了吗?

时间: 2024-09-03 15:16:50 来源: 玉林日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罗军 通讯员 何翠翠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罗军 通讯员 何翠翠)“他在店门口安装了个摄像头,侵犯我隐私权,我要告他。”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在自家商铺安装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原告杨某诉称,他与被告严某的商铺相邻,仅一墙之隔,严某未经他同意便在自家店门口上方安装摄像头,而该摄像头可以拍摄到他店铺的内部情况,严重侵害他的隐私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严某拆除安装在其店铺门口的摄像头,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9000元,同时向他书面赔礼道歉。

被告严某辩称,其安装该摄像头是为了保障店铺安全,该摄像头安装在自己店门口,未占用杨某的商铺区域,且拍摄角度固定,仅拍摄自家店铺门口,未拍到杨某店铺内部情况,并未侵犯杨某隐私。

为更清楚了解案件事实,案件主办法官廖紫谕带领办案团队人员到案涉商铺进行现场勘查。廖法官发现,杨某的商铺与严某的商铺是并排于县城某街道的相邻的两个商铺,案涉摄像头安装在严某商铺门口上方,从杨某商铺里面的收银台往外看,可清晰看见严某安装在其店铺门口的摄像头;而从严某处调取的摄像头存储录像上看,该摄像头拍摄的位置仅对准了严某自家商铺,并未拍到杨某商铺门口及其内部情况;但案涉摄像头为某品牌的360度全景高清摄像头,可远程操控调整拍摄角度。

了解案件事实后,廖法官分别做杨某、严某的调解工作。廖法官耐心地向二人讲述了日常生活中由于不当安装摄像头、可视门铃等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告诫二人在安装带有摄像功能的设备时,应尽量与存在利害关系的邻居协商一致,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再进行安装,或者仅安装在室内,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侵害问题。

最终,在廖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严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严某拆除案涉摄像头,杨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关于居民、商户是否可以在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的问题,法律虽未明令禁止,但需要注意的是,居民、商户在自行安装监控设备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拍摄角度不得涉及其他住户、商户的私密空间,否则可能会影响邻里的信任、和睦,甚至引发侵权纠纷。同时,居民、商户也需要增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若发现侵权行为,可与行为人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被告安装的案涉摄像头,目前拍摄角度虽未将原告商铺内部情况置于可视范围,但该摄像头为360度全景可调整拍摄角度的高清摄像头,意味着该摄像头在工作过程中,被告可以远程操控调整该摄像头的拍摄角度,使其拍摄到原告的店铺内部情况。

原标题:

在自家商铺门口安装摄像头,侵权了吗?

责任编辑: 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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