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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想装充电桩 物业“不配合”

法院判决:物业应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

时间: 2024-09-05 15:11:54 来源: 玉林日报 作者: 通讯员 韦秋兰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车位买了,新能源车也有了,业主想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不料物业公司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物业公司向业主出具同意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为安装充电桩,业主物业闹纷争

原告刘某、陈某某夫妇是玉林市某小区的业主,并购买了地下停车位一个。被告玉林市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其间,原告与被告签订有车位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协议。原告打算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安装汽车充电桩,请求被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但被告拒绝出具,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根据相关文件,小区变压器产权移交给供电公司的,由供电公司说了算,物业公司无权给业主安装充电桩;该小区的变压器是属于全体小区业主的,需要经过全体业主意见才能安装。如同意原告安装充电桩,会涉及诸多问题:变压器有一定容量,扩容的话,已安装充电桩的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费用;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已陈旧需要更新换代,公共消防设备涉及公摊问题,该部分业主是否承担安全设施的费用;安装充电桩的该部分业主是否愿意购买车位相关的保险,因为业主只是购买了汽车的保险;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业主安装充电桩是否需要征求相邻车位业主的同意。故不同意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支持业主诉求

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支持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而充电桩的建设与安装是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不可或缺的设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该案中,案涉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未约定物业公司有配合安装充电桩的义务,但上述规范性文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配合安装的义务,而物业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协议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因此,原告作为涉案车位的使用权人,有权在其受让取得的车位内安装其购买的汽车配套的充电桩,被告作为涉案车位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应予以配合出具证明。

被告答辩的用电条件、业主意见等抗辩事由,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所涉及的消防安全、用电条件等问题属于对安装充电桩的施工条件及施工方案进行的具体性、实质性审查内容,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规则、技术规程等进行审批处理,不应由被告作出认定;而且被告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只是自用桩报装材料的内容,系安装充电桩的一个步骤,原告仍需按照规程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安装条件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玉州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韦秋兰)

原标题:业主想装充电桩 物业“不配合” 法院判决:物业应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 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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