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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8日

广西设区市首部乡村法治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玉林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下月施行

本报讯(记者 梁敏华)6月27日,玉林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玉林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并决定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广西设区市首部乡村法治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广西法治乡村地方立法实现零的突破。

《条例》不分章节共22条,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法治乡村建设的含义。同时,本条第一款明确,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促进及其相关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履行法治乡村建设相关职责,分别适用本条例关于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职责,其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促进工作,将法治乡村建设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同时本条第二款对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明确,第五条对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

《条例》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从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四议两公开、小微权力清单、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网格化管理、安防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规定,着力推动村级组织依法规范办理村级事务,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助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村是公共法律服务的薄弱面,也是乡村振兴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条例》从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镇村法律顾问等方面作出规范,要求有关政府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服务向农村延伸,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城乡均等化发展,解决当前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存在的问题。

为了保障乡村治理法治化,《条例》从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对乡村司法保障、法治队伍建设、法治宣传场所建设、信息科技应用、工作监督等方面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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