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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打闹致骨折 家校之间如何划分责任?

时间: 2023-11-14 16:58:32 来源: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作者: 钟章铭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玉州区某小学的一名学生因在课间追逐打闹造成骨折,学生家长将参与打闹的同学和学校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近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对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小文、小文家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7962.09元给原告小婷;被告小曾、小曾家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4777.25元给原告小婷;驳回原告小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俩学生打闹致他人骨折

家长起诉索赔

2022年4月15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小文在和小曾追逐打闹时,不慎撞到小婷,致使小婷摔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远端桡骨骨折。班主任谢老师随即联系小婷的母亲并告知情况。小婷母亲当即到学校带小婷到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就诊。经诊断,小婷为右手远端桡骨骨折。之后小婷住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9018.57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2022年4月22日到2022年7月11日期间,学校就该纠纷组织过两次协商,但小文、小曾的法定代理人均不愿意承担以上赔偿。为此,小婷的母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学生家长和学校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22327.25元。

法院判决:

三方家长按比例担责

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小文与小婷发生碰撞导致小婷受伤属于意外事故,小文虽无主观故意,但其碰撞是致使小婷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婷本身也有追逐行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小曾虽然没有直接导致原告受伤,但其追逐小文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存在过错。被告方辩称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已委托学校监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因该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被告某小学已尽到了应尽的管理教育义务,即使承担责任也只是补充责任,在承担责任后仍可向具体责任人追偿,故法院认为其不需承担该案的民事责任。小文、小曾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15924.17元,酌定按照5:3:2的比例划分小文、小曾、小婷的责任,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钟章铭)

原标题:

校园打闹致骨折 家校之间如何划分责任?

责任编辑: 梁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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